2006年10月10日,星期二(GSM+8 北京时间)
浙江法制报 > 第五版:深度 改变文字大小:   | 打印 | 关闭 
  一份历时3个月、覆盖范围包括山东省全部法院和17个地市21家律师事务所、总数为2000份问卷的调查报告,勾勒出目前法官与律师间的关系现状,调查报告虽然仅局限于山东一个省,但有专家评论说,这其实就是当今中国法官与律师关系的缩影。
律师与法官的对视
蒋安杰

  在近日举行的第六届中国律师论坛上,全国律师协会战略发展委员会委员、来自山东德衡律师事务所的栾少湖律师,以一份“法官眼中的律师”与“律师眼中的法官”的调研报告,开始了自己独特的开场白。
  栾少湖律师介绍说,这份调查问卷调研背景起因于今年3月发生在天津的“法官打律师”事件,这起沸沸扬扬的事件,使法官与律师的关系引起了社会各界空前的关注,作为律师一方,想通过自己的这种调研活动,发现一些问题,引起大家的思索,向大家寻求答案。

  对视中的对方形象
  在法官对律师的总体评价中,近一半法官认为“多数律师无法让人信任”,而律师对法官的总体评价,62%的律师给法官打分为“60-70分”,没有律师打“85分以上”的;法官最讨厌律师的方面是“挑词架讼”、“见利忘义”,而律师最讨厌的法官缺点是“索要财物、业务水平低、傲慢、出尔反尔”。
  值得注意的是,有11%的律师最讨厌法官不守时,还有19%的律师把法官的“出尔反尔”作为最讨厌的缺点,究竟是法官轻率地“透露”观点或结果,还是别的原因使法官出尔反尔,引人深思。
  在双方相互欣赏方面,法官最欣赏的律师优点是“恪守职业道德”,律师最欣赏的法官优点是“业务精深、公正不阿”。律师希望得到法官更多的尊重和更多交流案情的机会,法官则更希望律师能积极参与案件调解,平息诉讼。在法庭上,法官希望律师观点鲜明、直截了当,律师希望法官不要打断律师发言,开庭不要走过场。
  在法官和律师的工作关系方面,有80%以上的法官希望与律师仅仅保持工作关系,有90%以上的律师希望与法官仅仅维持工作关系;在工作联系上,有71%的法官希望当事人聘请律师,有35%的律师希望当事人自己有法院的关系。
  在法官与律师之间建立隔离带或防火墙的看法上,仅仅有13%的法官赞同,而令人深思的是,有44%的律师希望与法官之间建立隔离带或防火墙。
  对社会上流传的“打官司就是打关系”,有18%的律师选择属于“法官暗示因素多”,4%的律师选择“律师主动因素多”,也有1%的律师选择“这是当事人的要求”,绝大多数律师表示是“个别现象”或“反对”,也有33%的律师表示“赞同”或者“基本赞同”。对于这种现象的主要起因,更多的律师认为是“社会风气”所致。
  对于“如何建立律师和法官之间的良性关系”,多数律师认为最重要的是“相互尊重”。尊重,成为律师对法官的一种期待;在法官与律师成为法律共同体方面,有53%的法官和55%的律师认为不可能,另有40%的法官和44%的律师认为“有可能但很遥远”。

  对视中的职业角色冲突
  北京大学法学院贺卫方教授感叹,这项专注于法官与律师相互看法的课题,给我们展示了这个时代法律职业共同体中两个重要分支之间关系的重要信息,尽管范围限于山东一省,但它的典型意义却是不言而喻的。
  在贺卫方看来,导致法律职业之间猜忌、隔阂、抵触的原因多种多样。他认为,我们国家的法律职业是一种起点分流型,即从执业之初就从事三个分支中的一种,或律师、或法官、或检察官,三者间缺乏职业流动,给法律职业共同体之间的交流和理解带来了更多的困难,这是原因之一;法院是否严格依法判案也对法律共同体的团结产生影响,没有比法官裁判案件时无视法律更能够破坏法律人对案件本身的预期。不依法判案必然导致律师办案方法上的混乱,并且加剧司法腐败,这是原因之二;法律职业不同分支之间的收入差别也会加剧他们之间的矛盾心理,尤其是律师比法官、检察官的收入都高,在一些不发达地区,法官、检察官收入之低达到了令人吃惊的程度,这样的差距加剧了法官、检察官的自卑心理,使他们失去职业荣耀,使他们对律师心有怨恨,使他们通过从律师手里拿钱来获得心理平衡,这是原因之三。

  法律人应该具有共同的信仰
  “法律,这是一个多么奇妙的职业!毫无疑问,每一事物在得到了解时和发现它与其余的事物之间的联系时,是令人感兴趣的。每个职业,当人们怀着崇敬的心情去从事的时候,都是崇高的。然而,又有哪个别的职业给予人们这样的机会,让他们意识到源自他们心灵中油然而生的活力呢?又有哪个其他的职业让一个人如此深深地投入到生活的洪流中——既作为见证人又作为亲历人,饱受其中酸甜苦辣的滋味?
  “这还不是全部。这个把我们联结起来的学科——这个抽象概念人们称之为法律,在其中,犹如在一面魔镜中我们所看到的,它不止映照了我们自己的生活,而且还映照了所有过往的人们的生活!如果我们打算把法律当作我们的情人来谈论的话,在座的诸位知道,只能用持久的和孤寂的激情来追求她——只有当人们像对待神祉那样倾尽全部所能才得以赢得她。”这是霍姆斯大法官1885年2月5日在萨福克律师协会餐会上的一段精彩演讲。
  法律人只有一个共同准则,那就是法律;法律人只有一个共同信仰,还是法律。只有建立在这样共同信仰理念基础上,才谈得上实现法律人维护社会公平与正义的共同价值目标。(蒋安杰)